郭玉磊律师亲办案例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郭玉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2
浏览量:789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某建设公司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向原告某机械租赁公司承租塔式起重机三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付款方式等相关内同。但被告实际使用起重设备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因向其催讨未果而起诉至法院。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其行为即构成违约,除因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是缔约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因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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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磊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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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玉磊
  • 执业律所:
    内蒙古乔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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